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18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184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宏均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51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朱宏均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偽造之車牌號碼「BEB-9395」號車牌貳面,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證據及不採被告朱宏均辯解之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汽車牌照為公路監理機關所發給,固具有公文書性質,惟汽車牌照僅為行車之許可憑證,自屬於刑法第212條所列特許證之一種(最高法院63年度台上字第1550號判決可資參照)。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竟懸掛偽造之車牌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公路監理機關對車輛車牌管理及警察機關對於交通稽查之正確性,所為實屬不該;復審酌被告犯後否認犯行,兼衡被告於警詢時自述之智識程度、職業暨家庭經濟狀況(見警卷第1頁)、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查扣案偽造之車牌號碼「BEB-9395」號車牌2面,核屬被告所有,且為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黃嬿如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李承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
書記官張瑋庭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件: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5145號被告朱宏均(年籍資料詳巻)上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朱宏均因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之車牌逾檢註銷遭監理機關查扣,為繼續使用系爭車輛,明知汽車牌照為公路監理機關所發給之行車許可憑證,為特許證,竟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月22日2時40分前之不詳時間,以不詳方式取得偽造之「BEB-9395」車牌(塑膠材質)2面後,將該偽造車牌懸掛系爭車輛,並於112年1月22日2時40分許,駕駛系爭車輛行駛於道路,足以生損害於公路監理機關對車輛車牌管理及警察機關對於交通稽查之正確性,適於行經高雄市苓雅區海邊路與青年二路口時,為警發現該車牌為逾檢註銷狀態,即加以攔查而當場扣得該偽造車牌2面,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朱宏均矢口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我車之前在臺南借友人大D,借給他之前我確定是金屬車牌,車還我後沒有注意,我111年11月初工作調回高雄,他是同一個月份把車開到高雄還給我云云。惟查,上開犯罪事實,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及車身號碼照片、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公路監理電子閘門系統在卷可證,且被告於107年8月31日異動為系爭車輛車主後,因未依規定參加定期檢驗,於110年10月5日被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交通事件裁決中心處以「逾檢註銷」牌照處分,截至112年2月13日止,系爭車輛均無辦理異動登記乙情,復有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市區監理所函文在卷可佐。是系爭車輛原車牌既於110年10月5日由監理單位回收,此經被告坦認屬實,且被告均未辦理補發車牌,足認被告應知悉其無車牌可懸掛於車輛上,卻仍將系爭車輛借與朋友並自行駕駛於道路上,顯見其對於懸掛偽造車牌一事應有所認知,是其所辯,顯不足採。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按汽車牌照為公路監理機關所發給,固具有公文書性質,惟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條規定,汽車牌照僅為行車之許可憑證,應屬於刑法第212條所列特許證之一種,最高法院63年度台上字第1550號判決意旨足資參照。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檢察官黃嬿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