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790號上訴人 曾財富 被上訴人 陳俊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宋家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書記官張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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