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小字第283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283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莊順城莊雄鑫

被上訴人

即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瀬耕一

訴訟代理人 莊友仁

陳振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該裁定並於110年11月16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110年度板小字第2831號裁定、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43頁;第149頁)。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板橋簡易庭查詢簡答表、答詢表足參(見本院卷第153至155頁),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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