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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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258號

原告 呂長嘯

訴訟代理人 陳鴻基 律師

吳東霖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招 等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28,400元,並據此繳納裁判費4,630元,惟原告嗣於民國111年1月10日具狀擴張聲明金額為1,271,85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672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4,630元,尚欠9,0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

書記官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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