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24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249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等因賭博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34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共同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之物均沒收。
乙○○共同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5所示「八代將軍」機台數量應更改為「3台」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乙○○上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普通賭博罪。被告甲○○、乙○○就本件犯行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次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等所為賭博之犯行,本具繼續性質,是被告2人於事實欄所載期間內所為之繼續經營行為,仍屬單純一罪。而被告等以上開賭博性電子遊戲機具與不特定之人對賭,其等行為本質上即含有反覆為同一種類行為之概念在內,是被告等前後多次賭博之行為,均為法律上之包括一罪。
三、至被告等設置電動賭博機具供不特定賭客把玩押注,如押中可贏得倍數不等之代幣,如未押中則所下注代幣全歸機台所得,其本身亦為參與賭博之一方,雖有提供賭博場所之行為,但並無從中抽頭或收取場地費用作為提供賭博場所代價之營利行為,所為與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之成立要件有間,尚難成立該罪名,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意旨認被告甲○○、乙○○所為前揭行為,亦另該當刑法268條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罪嫌,尚有未洽,惟此部分與前開有罪部分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四、爰審酌被告甲○○、乙○○擺設電子遊戲機、提供電子遊戲機供人賭博,擺設電子遊戲機具之數量非巨、經營期間,對社會秩序、公共安全所生之損害程度非重,暨其於警詢、偵訊中均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折算之標準。
五、末按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有關沒收部分,對於共犯間供犯罪所用之物,自均應為沒收之諭知(最高法院91年度臺上字第5583號、89年度臺上字第6946號判決可資參照)。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電子遊戲機具14臺(內含IC板共17塊)、代幣1496枚,均係當場賭博之器具,及扣案現金新臺幣1,600元則屬在賭檯之財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宣告沒收之。至扣案之「八代將軍」電玩機台有3台,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誤載為2台,應予更正。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余富誠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66條第1項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仟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1│「大舞台」電玩機台│1台(內含IC板1塊)│├──┼───────────┼──────────────────┤│2│「超級金龍鳳」電玩機台│1台(內含IC板1塊)│├──┼───────────┼──────────────────┤│3│「皇冠迷13」電玩機台│1台(內含IC板1塊)│├──┼───────────┼──────────────────┤│4│「滿貫大亨」電玩機台│2台(內含IC板共2塊)│├──┼───────────┼──────────────────┤│5│「八代將軍」電玩機台│3台(內含IC板共3塊)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2台│││││├──┼───────────┼──────────────────┤│6│「超悟空」電玩機台│3台(內含IC板共3塊)│├──┼───────────┼──────────────────┤│7│「賽馬」電玩機台│3台(內含IC板共6塊)│├──┼───────────┼──────────────────┤│8│現金│1600元│├──┼───────────┼──────────────────┤│9│代幣│1496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