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武雄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湯明純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7偵字第295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武雄自民國壹佰零捌年肆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被告李武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7日訊問被告後,以被告雖否認犯行,惟依卷內事證足認被告所涉毒品危害防條例第4條第
1項、第6項及同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罪及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上開罪嫌均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復證人 李宗榮 於偵查時供稱,被告遭羈押後,曾透過他人與其聯繫,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乃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於108年1月7日裁定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二、本院受理後,已依聲請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調取被告住家附近之監視器畫面,並調取本院羈押訊問錄音光碟等資料,及於108年1月29日、同年3月12日行準備程序並進行勘驗,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8年3月29日訊問,並聽取其與辯護人、檢察官之意見後,認被告上揭犯行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被訴罪嫌均為5年以上之重罪,實難排除其有逃亡之可能,又於被告審理程序交互詰問證人李宗榮前仍有勾串證人之虞,經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與比例原則綜合判斷,應認前開羈押被告之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且該羈押之必要性尚無從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替代,並有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
三、被告雖稱:伊敢聲請調取伊家及附近巷口的影片,即表示伊未在起訴書所載時、地販賣第二級毒品與李宗榮,李宗榮係誣告;又伊希望可以交保候傳,伊妻子已經兩個月未寄菜,伊擔心她是不是病重云云。惟被告是否成立犯罪,乃本案實體上應予判斷之問題,與被告之羈押原因是否存在及有無羈押禁見之必要性,尚屬有別,自難僅憑被告上揭調查證據之聲請,遽予推翻本院前揭認定。至於被告配偶之身體狀況如何,顯非審理被告應否繼續羈押所必須斟酌、考量之因素,亦非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是被告以此為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亦不足採。
四、爰裁定自108年4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1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明佳
法官胡修辰法官洪韻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但育緗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