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監宣字第7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監宣字第765號聲請人 謝昌縈 相對人 謝燕萍 關係人 彭鳳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謝燕萍(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謝昌縈(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受監護宣告之人謝燕萍之監護人。
指定彭鳳英(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兄,緣相對人自民國61年12月2日起因先天性身心障礙等疾,雖屢經延醫治療但不見起色,已因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無法處理自身事務,今因兩造之父過世,為處理相關繼承等法律事務事宜,爰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暨指定關係人亦為相對人之母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㈠親屬系統表、親屬名冊、同意書。
㈡兩造及關係人之戶籍謄本、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㈢相對人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
㈣本院於鑑定醫師前訊問相對人之105年12月19日訊問筆錄(
相對人對本院叫喚點呼不予回應,僅係靜靜坐在鑑定處所醫療診間,雖偶有眼神接觸,對本院之詢問不回答、不回應,觀察相對人有行動能力,外觀整齊乾淨,乍看之下,似與常人無異)。
㈤桃園市社會工作師公會105年12月14日桃劉字第105732號函
附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社會工作科監護(輔助)宣告調查訪視報告。
㈥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桃園長庚紀念醫院106年1月5日(105院法字第1775號函所附精神鑑定報告書。
三、綜上,本院認相對人因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准依聲請人之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並認聲請人、關係人與相對人為兄妹、母女關係,誼屬至親,並為實際照顧相對人者及為相對人保管財產資料、身分證明文件之人,尚無不適任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情形存在,亦均有意願為職務之人,其餘親屬亦同意為此選定或指定,有同意書可佐,爰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尚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另指定關係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又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099條之1之規定,於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應會同關係人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於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附此敘明。
五、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68條第1項、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書記官姜國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