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9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990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藍苡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壹仟參佰伍拾柒元,及其中:⑴肆萬柒仟肆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⑵肆萬肆仟玖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
書記官陳旺誠◎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