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92號抗告人乙○○○
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分行等間訴訟救助事件,不服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三十日本院九十七年度救字第一九二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黃豐澤
法官林麗玲法官吳光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
書記官秦慧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