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6號原告豐暉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蔡錫欽 律師原告與被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84,0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雨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8日
書記官林昭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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