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96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96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9659號債權人彰化縣溪州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壹仟 陸佰 肆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
書記官王宣雄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9659號││(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編│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號│(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001│166,655元│98年1月23日│3.79%│98年2月24日│├──┼────────────┼───────────┼───────────┼───────────┤│002│34,987元│98年5月23日│3.19%│98年6月2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