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補字第82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