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小字第2980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小字第2980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
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
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第十二條或第二
十四條之規定。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民事
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36之9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84,457元,係小額事件,
原告為法人,依上開法律規定,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台北縣汐
止市○○路○○○巷○○號17樓,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
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