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簡字第160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160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非訟代理人 丙○○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
壹仟叁佰陸拾壹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仟貳佰貳拾元,扣除
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尚應補繳貳佰貳拾元。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準用同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貳佰貳拾元,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余吉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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