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小補字第36號
原 告 乙○○
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