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勞簡調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重勞簡調字第33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私立乙○○○養護中心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405條第3項之規定,復為調解程
序所準用。
二、查本件相對人主事務所係設在台北縣新店市○○路○段○○○巷
○○號,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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