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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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03號原告 彭耀華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間返還房屋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四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益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書記官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