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7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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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701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284,972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姿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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