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70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701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284,972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姿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