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小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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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小字第1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本院97年度南小字第161號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97年2月26日所為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79,3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7 日
台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