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7年度豐補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豐補字第309號
原   告 歐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弦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750元,應
   繳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
   尚應補繳330元。
(二)提出弦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事項卡及法定代理
   人最新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乙份(載明:訴之聲明、事實、
   理由及證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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