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小字第4號
上 訴 人 丙○○
2弄5號3樓
被 上訴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及地下1、2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
2月25日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業於民國97年2月29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台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可
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蔡孟珊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
○段○○○號)提出抗告狀,並繳交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吳幸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