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補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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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補字第101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呂芳輝
上列原告因與甲○○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捌拾叁萬壹仟
壹佰零捌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貳萬玖仟壹佰壹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楊力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方式:
一、請求遷讓臺北市○○街○○○巷○○弄○○號1樓及地下室房屋部分
: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23,000元x12月x10年=2,760,000
元(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
二、請求積欠租金、瓦斯及水電費部分:租金39,000元+瓦斯、
水電費32,108元=71,108元
三、以上合計為2,831,108元(2,760,000元+71,108元=2,831,1
0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