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補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慶苗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甲○○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
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
,應徵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
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楊力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