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乙○○
被 告 銓威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1732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4月3日上午11時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莊珮君
書 記 官 吳書逸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陸萬柒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
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零伍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其持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支票1紙,經屆期提
示未獲兌付,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
事實,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乙紙為
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
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吳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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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7年度雄簡字第17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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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付款人│
││(民國)│(新台幣)│(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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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96年10月05日│967,200元│96年10月06日│CL0000000│萬泰商業銀行│
││││起至清償日止││新興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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