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3號原告戊○○訴訟代理人 籃健銘 律師被告辛○○被告己○○被告丙○○被告乙○○被告甲○○被告壬○○被告庚○○被告癸○○被告丁○○被告子○○前列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余道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11月5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鈺林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5日
法院書記官許志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