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建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原告甲○○被告戊○○○
乙○○丁○○己○○○共同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9年11月24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花蓮簡易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11月5日
民事庭法官楊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5日
書記官羅仕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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