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撤緩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三九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傷害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一年度執聲辛字第一七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傷害罪,前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判決(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四七八六號),處拘役五十日,緩刑三年,並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確定。茲查受刑人另於緩刑期內即九十年九月六日犯傷害罪,經最高法院於九十一年九月十二日(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五一五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並已於九十一年九月十二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王沛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詹志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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