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0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0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04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二八號
聲請人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清愿 代理人 張智能 相對人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萬零玖拾捌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一0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周明鴻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林義傑~F0附表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O二八號┌───┬─────────┬────────────┬─────┐│審級│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考│├───┼─────────┼────────────┼─────┤││裁判費│貳萬玖仟伍佰叁拾貳元│││一├─────────┼────────────┼─────┤││送達郵費│肆佰陸拾肆元│不含退郵肆│││││拾陸元│├───┴─────────┼────────────┼─────┤│本件程序費用│壹佰零貳元││├─────────────┼────────────┼─────┤│總計│叁萬零玖拾捌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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