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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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2號上訴人 林聿湘 (原名: 林毓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俊宏 、 陳淑華 、 徐水柯 間因104年度訴字第3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文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書記官李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