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8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8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4809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葉芯丞葉莉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伍仟陸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五日起至一百零五年二月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八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二計算之遲延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八八,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六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零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四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十六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一四二,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八四,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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