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4744號債權人 鄭素粉 上列債權人鄭素粉因與債務人 柯有驊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鄭素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退票理由單(票號:PA0000000、PA0000000)。
三、如欲請求利息,請載明利息起算日及利率。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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