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5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55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坤穎上列聲請人就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年度執聲沒字第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HKSSQV商標進氣洩壓閥壹件,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坤穎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2894號為緩起訴處分在案,扣案之仿冒HKSSQV商標進氣洩壓閥壹件,為被告所犯商標法第97條之罪之商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沒收等語。
二、按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蔡坤穎所犯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2894號案件緩起訴處分,並因該緩起訴處分未經撤銷而確定在案,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
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之仿冒HKSSQV商標進氣洩壓閥1件,確係被告所有供其犯商標法第97條之罪所用之商品,此業據被告供述在卷,並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扣押物品清單、仿冒品鑑定書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文字及圖形近似檢索查詢結果明細各1份附卷可稽。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
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玉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書記官李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