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4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485號聲請人即被告 葉永森 選任辯護人 王教臻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104年度訴字第618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葉永森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雖否認犯行,然有其餘共犯之指述、證人之證述及扣案物品等可資佐證,堪認其犯罪嫌疑重大,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於案發後並未居住於原居所,係經檢察官發布通緝後方緝捕到案,已有逃亡之事實,且被告就本件犯行所為供述復與其餘共犯及證人之指述相左,又尚有2名共犯未到案,堪認被告確有勾串共犯及證人之相當可能,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4年8月26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復先後自104年11月26日、105年1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並自105年1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合先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經調查結果,被告並未參與犯罪,應有合理依據方得羈押被告,被告亦無串證之虞,請求命被告具保云云。
三、經查,被告於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後,因於105年4月14日由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4年執丑字第293號指揮書送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而經本院於105年4月22日以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為由,裁定撤銷原羈押裁定,有上開裁定及本院104年度訴字第618號案件卷宗可參。是原羈押裁定既已因撤銷而不復存在,被告提起本件聲請即屬無實益,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潘怡華
法官商啟泰法官陳柏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力瑋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