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0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046號原告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崇棠 訴訟代理人 黃志文 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等,曾聲請對被告 鍾家華 、 林根立 、張瑞龍、 陳琦 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零貳萬伍仟零肆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壹佰玖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零陸佰玖拾柒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1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9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