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6年度台聲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6年台聲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股票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三○一號
聲請人乙○○○右聲請人因與甲○○等間請求分割股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六日本院裁定(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九九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明不服者,雖以再抗告為之,仍應視為聲請再審。又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九九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敍明該裁定有何合於上開法定再審理由,僅指摘前訴訟程序之審理未盡合理,並聲請准予增加訴之聲明云云。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合法。至本件書狀稱謂欄聲請人部分雖列有 林雄卿林彥卿林衍卿蔡林淑卿 等人姓名,但彼等並非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復未在具狀人欄簽名、蓋章,故不作任何處理,併此敍明。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二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范秉閣
法官朱錦娟法官朱建男法官許澍林法官王錦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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