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小字第299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小字第2998號
抗 告 人  劉卉仙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林泰利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
國106年1月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
)如數補繳,逾期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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