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小字第2998號
抗 告 人 劉卉仙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林泰利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
國106年1月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
)如數補繳,逾期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