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小字第10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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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小字第1025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被 告 張忠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臺東縣○○鄉○○村○○000號,
且自108年7月4日起迄今,均在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執行
中,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
國記錄表等件在卷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
應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次查,依原告起訴所陳之情節
,兩造並未特別約定債務履行地。準此,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該管轄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謝長志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3月11日
書記官錢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