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0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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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074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馬泓義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7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馬泓義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馬泓義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再者,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8項定有明文。故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逾6月之案件,仍得易科罰金。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確定在案,有卷內所附該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刑,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3年度壢簡字第121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並於民國114年1月7日確定,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有期徒刑11月之範圍。
㈢聲請人依法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參酌刑事訴訟法第370條所揭示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及規範目的,綜合考量所犯數罪犯罪類型、侵害法益、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各次犯行與被告前案紀錄之關聯性、罪數所反映被告之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刑罰之內部界限、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暨定應執行刑之案件,刑事訴訟法尚未規定裁定前應訊問受刑人或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然本件參酌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業已寄送受刑人定執行刑陳述意見調查表,請受刑人針對本案定執行刑表示意見,逾期未陳報視為無意見,迄今未回覆等情,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且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應數罪併罰之各罪,均得易科罰金,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規定,就所定應執行之刑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碧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詹淳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附表:受刑人「馬泓義」定應執行刑案一覽表
編 號
1
2
3
4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12年8月10日
113年1月11日18時55分採尿回溯120小時內某時
113年8月21日
113年8月21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毒偵字第5220號等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毒偵字第5220號等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偵字第32674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毒偵字第165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壢簡字第1211號
113年度壢簡字第1211號
113年度交簡字第2966號
114年度簡字第934號
判決日
113年11月25日
113年11月25日
113年12月19日
114年3月14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壢簡字第1211號
113年度壢簡字第1211號
113年度交簡字第2966號
114年度簡字第934號
確定日
114年1月7日
114年1月7日
114年2月3日
114年4月28日
備 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執字第3734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執字第3734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執字第2617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執字第416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