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4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4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418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松仁富邑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施學豐 代理人 王迪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朝隆王陽開王朝東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據請求原因事實所載,係分別對王朝隆、王陽開請求管理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應按件徵收聲請費用新台幣(下同)500元,請再補繳500元,始為適法。
二、王朝東尚非土地、建物之所有人,請再釋明對其有何請求權依據(如法律規定或住戶規約),並陳明是否仍主張對其請求?如是,依前開說明,應再補繳聲請費用500元。
三、請提出相對人王朝隆、王陽開、王朝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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