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318號原告 陳明雄
陳穆勳 陳怡勳 陳慶勳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明欽 律師複代理人 王秋滿 律師
蔡秉叡 律師 盧婉榕 律師被告 吳振錐
吳游秋桂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世興 律師複代理人 郭懿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請被告於民國104年9月11日前就原告於言詞辯論期日所提民事綜合辯論意旨續狀表示意見。
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姜悌文
法官李陸華法官吳佳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
書記官沈彤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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