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50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506號聲請人慶名醫療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門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1紙,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7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6年2月9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按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106年度司催字第79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6年8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心婷本判決不得上訴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
書記官顏偉林┌─────────────────────────────────────┐│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50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慶名醫療器│華南商業銀│106年4月5日│39,900元│ND0000000││││材有限公司│行蘆洲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