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9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982號原告 謝蕙苓 訴訟代理人 莊佳樺 律師被告崇神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林子寬 人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志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家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