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訴字第24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訴字第2495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柏凱 原名 黃俊達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永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00號,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洪于智
法官宋松璟法官何燕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資旻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