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交易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一五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汪梅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一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日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交易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一五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汪梅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一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