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О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AT被告甲○○○○A右二人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ATSAIYAT、甲○○○○ACHONREE均自民國捌拾玖年陸月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二人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曾家貽法官林惠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錫鑫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