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5年度六交簡字第188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六交簡字第188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5年度偵字第27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
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
由,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法官 黃瑞井
以上正本製作與原本無誤。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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