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0年度花原簡字第2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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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0年度花原簡字第2號
原   告  陳楷緹陳喬薇
訴訟代理人  黃健弘 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黃羽婕
被   告  張毅石毅
被   告  石宸羚
訴訟代理人  林之翔 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當事人間因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
109年度原附民字第11號),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1日言詞辯論
終結,同年月26日在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
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沈培錚
                   書記官 黃慧中
                   通 譯  梁律彣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黃羽婕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元,及自民國109年2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張毅應給付原告10,100元,及自民國109年2月14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石宸羚應給付原告20,100元,及自民國109年2月14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如被告黃羽婕以100元、被告
張毅以10,100元、被告石宸羚以20,1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
就其部分免為假執行。
訴訟標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黃羽婕係花蓮市○○○路○○○號某汽車旅館之員工,於
民國108年7月17日下午3時許,發覺該旅館電腦中存有原告
之身分證資料,其意圖損害他人之利益,在上址以行動電話
翻拍蒐集原告之身份證個人資料後,再以網路傳送輸出予被
告張毅而為處理,足生損害於原告。
(二)被告張毅(社群通訊軟體之名稱: 吳東海 ),於收到原告之
身分證資料後,於108年7月17日下午8時許,在花蓮市○○
里000號,再以網路傳送輸出予訴外人 陳毅 而為處理,足生
損害於原告。嗣後被告張毅,意圖散佈於眾,不斷在社群軟
體刊登如附表一之文字,足以毀損原告之名譽。
(三)被告石宸羚(社群通訊軟體之名稱: 陳羚 )於收到原告之身
份證個人資料,於108年8月6日上午7時至8時許,在花蓮縣
○○鄉○○村○里○街○○號,再以網路傳送輸出予某社群軟
體聊天室為處理,足生損害於原告。嗣後被告石宸羚又於某
時因認原告未妥對子女為撫養,意圖散佈於眾,不斷在社群
軟體刊登如附表二之文字,足以毀損原告之名譽。
(四)被告等人擅自輸出原告之個人資料,侵害原告之隱私權,應
各自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3萬元之非財產上損害,另被
告張毅、被告石宸羚散佈如附表之所載之不堪入目之文字,
足以貶損原告在社會上之評價,侵害原告之名譽權,應各自
賠償原告之2萬元、3萬元,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同法第
195條第1項等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五)並聲明:被告黃羽婕應給付原告30,000元,及自本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被告
張毅應給付原告50,000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被告張毅應給付原告
60,000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答辯:被告黃羽婕、被告張毅均表示請求金額過高。被
告石宸羚則表示被告及其父母一直以來照顧、扶養原告之子
,卻沒想到原告卻先恩將仇報,在網路上攻擊被告,被告石
宸羚一時氣憤,思慮未周下而為本案之言論,是以,本件損
害之發生原告與有過失,且從未請求替原告之子給付之費用
或代墊款項,被告石宸羚甫生產完畢,先前懷孕沒有工作,
高職畢業,目前在家照顧幼子,未滿一歲,無業,尚須扶養
3名未成年子女及雙親,隨時面臨斷炊,根本無從負擔6萬元
。另被告等均表示對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並不爭執,並聲
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上述侵權行為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堪認真實。
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原告主張被告行為侵害其隱私,係指被告
所犯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處理個人
資料罪而言。而本件原告所主張之隱私權受侵害之態樣,係
其國民身分證正面遭被告黃羽婕自電腦以手機翻拍後,將翻
拍圖片以手機傳送予被告張毅,張毅再傳給陳毅,嗣由陳毅
再轉傳予被告石宸羚,而由石宸羚將此圖片張貼在其個人臉
書頁面使用。由於上述被告等人所傳送涉及原告個人隱私者
,乃同一翻拍之身分證正面圖片,其圖片所含之資訊內容相
同,故數個轉傳之行為所侵害之客體乃同一隱私,因此其侵
害之人格權係屬單一,而非數個複數之人格權。基於民事訴
訟法上處分權主義,原告固得同時向被告等請求依同侵權行
為負連帶賠償責任,然亦非不許其分別向被告等依其行為應
分擔額個別求償,全由原告決定。本件原告選擇個別向被告
等人分別求償,乃考量上述侵害行為所揭露之個人資料乃身
分證正面之資訊,亦即姓名、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及照片
等,而隱私權所保護之內涵乃「個人不受他人評價之自由」
,爰斟酌上述資料與原告可受評價之關連性不高,以及其所
傳送對象應旱已知悉上述資料之內容,而認應由被告黃羽婕
、張毅、石宸羚就此部分各負慰撫金100元之賠償責任。
(二)至於被告張毅、石宸羚分別於臉書中張貼如附表一、二所示
客觀上足以貶抑人格尊嚴及社會評價之文字或圖案,致損及
原告名譽,應分別對原告負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之非財產
上損害賠償責任。爰審酌原告與上開被告二人之關係、彼此
怨隙發生之原因、所使用之語文內容、被害人所受痛苦程度
、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認應由被
告張毅負1萬元、被告石宸羚負2萬元之慰撫金賠償責任。
(三)另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
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所謂被害人與有
過失者應指與損害發生或擴大有相當因果關係之行為而言,
舉凡互毆或互罵等,均係誘發行為之動機因素,並非具足使
損害發生或擴大之相當因果關係,故被告石宸羚此方面之抗
辯,即非可採。
(四)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黃羽婕給付原告100元、被告張毅給付原告10,100元、被
石宸翔 給付原告20,100元,及均自附帶民事賠償起訴狀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之請求,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部分被
告敗訴之判決,於原告勝訴部分,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
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
定,職權宣告被告為原告供相當金額之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核
均與結論之判斷,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本件係經本院刑事庭以裁定移送前來,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2項規定,免納裁判費,又兩造均無就本件支出其他訴
訟費用,爰不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黃慧中
法官沈培錚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
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書記官黃慧中
附表一:(被告張毅部分)
┌──┬────────────────────────────┬─────┐
│編號│發表內容文字│備註│
├──┼────────────────────────────┼─────┤
│1│手止女。│文字│
├──┼────────────────────────────┤│
│2│比蝦(蝦圖)子還蝦(蝦圖)。││
├──┼────────────────────────────┤│
│3│因為她只喜歡生小孩的過程不喜歡顧小孩。││
└──┴────────────────────────────┴─────┘
附表二:(被告石宸羚部分)
┌──┬────────────────────────────┬─────┐
│編號│發表內容文字│備註│
├──┼────────────────────────────┼─────┤
│1│破雞(雞頭圖)說我去台北破?請問妳懂什麼?搞清楚我再怎樣│系爭貼文中│
││也不會亂打炮,更不會為了別人送禮物而出賣身體。│文字│
├──┼────────────────────────────┤│
│2│妳以為我跟妳一樣做小姐賺錢喔。││
├──┼────────────────────────────┤│
│3│連孩子都不負責任,真的是什麼樣的人吃什麼樣的鳥,物以類聚││
││。││
├──┼────────────────────────────┤│
│4│跟豬肉先生在一起跑來我家睡?還不止一次,跟現任男友在一起││
││卻跟前夫說要吃前夫的棒?││
├──┼────────────────────────────┤│
│5│就因為你這破雞(雞頭圖)。││
├──┼────────────────────────────┼─────┤
│6│破很大。│系爭貼文下│
├──┼────────────────────────────┤方留言處之│
│7│蝦(蝦圖)女。│文字│
├──┼────────────────────────────┤│
│8│腐女。││
├──┼────────────────────────────┤│
│9│只能靠上床才能比。││
├──┼────────────────────────────┤│
│10│跟別人去開房打完炮,叫前夫過去,這是吃壞還是吃很大?││
├──┼────────────────────────────┤│
│11│都忘了她那裡長過釘子,我真怕那些男人有病。││
├──┼────────────────────────────┤│
│12│幹你娘的不是說帶孩子很辛苦三小的,請問孩子這個時候在我房││
││間是三小?自打嘴?││
├──┼────────────────────────────┼─────┤
│13│她有種發文沒種對質啦……Lazy上班的陳喬薇。│文字│
├──┼────────────────────────────┤│
│14│是在拍三小……拍破的嗎。同情的人可以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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