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訴字第9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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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923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黃駿勝

(另案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8月18日下午3時40分進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0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程克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子庭

中華民國114年7月1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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