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75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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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503號
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務人 彭美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玖仟肆佰參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彭美玉於民國109年12月01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緣相對人彭美玉於民國110年12月01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10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李信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750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0750元
彭美玉00000000000
自民國114年06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680%
002
新臺幣5684元
彭美玉00000000000
自民國114年04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6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