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訴字第2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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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218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楊于萱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8月18日下午3時45分,進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0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程克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子庭
中華民國114年7月10日